浏览数量: 8 作者: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: 2011-01-20 来源: 本站
钢丝绳的断丝数、腐蚀(磨损)量、变形量、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等应符合国标规定。
(1) 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要求,连接方法应正确。
a. 钢丝绳末端固定压板应≥2个或用楔块固定在卷筒等构件上。
b. 当吊钩等取物装置处于最低位置(含地坑)时,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圈数,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,必须留有≥2圈。
(2) 钢丝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报废:
a. 对于交绕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(指任意一个钢丝绳股环绕一周的轴向距离)内的断丝数达该绳总丝数的10%。
b. 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,其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的一半,如断丝现象集中发生于局部,或在六倍于钢丝绳直径长度内断丝集中发生在一股上,应按a所规定的一半即行报废。
c. 钢丝绳表面层钢丝腐蚀或磨损达表面原丝径的40%。
d. 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达7%。
e. 钢丝绳有明显的内部腐蚀。
f. 钢丝绳表面有磨损或腐蚀,又有一定数量的断丝,断丝数应在a和b的规定上乘以折减系数后判定:当磨损或腐蚀率分别在10%、15%、20%、25%、30%-40%
时,折减系数对应为85%、75%、70%、60%、50%。
g. 整股断裂或烧坏。
h. 局部外层钢丝绳伸长呈“笼”形或钢丝绳纤维芯的直径增大较严重。
i. 钢丝绳发生扭结、死角、硬弯、塑性变形、麻芯脱出等严重变形。